商务部:延长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案调查期限
    2009-09-25    作者:记者 王希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商务部24日发布2009年第66号公告,决定将我国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
    商务部于2008年8月25日正式收到1,4-丁二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于当年9月25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3990。
    据了解,本案调查自2008年9月25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9月25日前结束调查。鉴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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