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醉驾案二审与争议:人情与理性的权衡
    2009-09-08    本报记者:任硌 苑坚    来源:经济参考报

    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受害人家属金宇航(前中)准备进入法院。新华社记者江宏景  摄

    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孙伟铭在法庭上陈述。新华社发

    9月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已于当日中午结束,因案情重大,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法院将择日宣判。此前的一审中,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二审没有当庭宣判,给人们留下了是否会改判的悬念。不论终审判决如何,孙伟铭案引发的关注已超出了案件本身。这起案件让人们对“醉驾”有了新的认识,向国人酒后驾车的陋习敲响了警钟,注定将成为中国“汽车时代”里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疯狂别克”:醉驾人连夺四命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无证驾驶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亲戚祝寿,大量饮酒后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其后驾车由成龙路向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下午5点左右,孙伟铭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后,驾车继续高速前行,车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经有关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时速为134公里至138公里,大大超过限速60公里规定,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135.8毫克,属醉酒驾驶。
    7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一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视公共安全,此前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案发时又越过黄色双实线,反映出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面对死刑判决,孙伟铭表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

    社会舆论“杀”还是“不杀”

    孙伟铭一审获死刑,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各方反应不一。
    张志宇、金宇航两人分别是车祸遇难者张景全夫妇、金亚民夫妇的儿子,在二审前,张志宇表示希望二审维持原判,金宇航则表示如果二审与一审差别太大将表达抗议。
    在某网站14万多名网友参加的投票中,支持死刑判决的接近54%,认为“罪不当诛”的占14.5%。
    在网上激烈的争论中,支持死刑判决的一位北京市网友表示:“造成这么多人的死亡,就应该判死刑,判死刑还可以杀一儆百,减少喝酒撞死人事件的发生。”一位河南省开封市网友称:“长期无证驾驶、酒后开车就是无视生命,当重罚以警示后人。”而反对死刑判决的一位山东网友表示:“接受教训是根本,毕竟是交通事故,再失去一条生命不值得,只有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才能改变酒后驾驶现状。”
    成都中院的一位法官表示,一审判决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全国各地都加大了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其中四川省被处罚的酒后驾车者超过4000人,被行政拘留的醉酒驾车者已达数百人,全省8月份的交通事故率明显下降。
    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勾锐认为:无证、醉酒、超速、逃逸。孙伟铭集多种违法驾驶行为于一身,最终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此案告诉大家,漠视他人生命的驾驶行为将受到严惩。同时也让很多人认识了一个新的刑法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属于现行刑法中,“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特殊罪,属过失犯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一个司法解释,把无证、醉酒乃至驾驶安全机件不全的机动车都归入了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范围。孙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孙伟铭长时间并多种违反《道法》的行为,法院认定孙对自己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因此孙案虽然具有典型意义,但是并不具备明显的可复制性。单纯的无证、醉酒、超速甚至逃逸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然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为宜。孙案之后的南京“6·30”车祸还有黑龙江鸡西肇事司机都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批捕,未免有重刑主义之嫌。
    勾锐认为:重刑具有威慑作用,而法律却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和根本途径。预防恶性交通事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所有开车人遵守法律、文明驾驶、敬畏生命。

    法庭之外:人情与理性的博弈

    虽然围绕孙伟铭案件的争论仍在继续,但法庭之外,社会各方都在努力减少这一事件所造成的社会伤害。
    孙伟铭年近60岁的父亲孙林,在成都市交警三分局面对死伤者家属时,连连下跪请求谅解。为筹集民事赔偿金,孙林多方奔走,借钱、卖房、卖车,终于筹到了100万元赔偿金。这其中,有13万元是来自社会各方的捐款。
    得知孙林患病的消息,重伤者代玉秀的丈夫韩常进委托他人向孙林捐款600元。韩常进表示,孙林所做的一切与孙伟铭的案子是两码事,“我一样为他感动,我很敬重他”。
    二审前,受害者家属韩常进、金宇航、张志宇在《谅解书》上签字,表明了孙伟铭肇事后有积极主动赔付的举动。当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孙伟铭案民事调解部分告一段落。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魏东认为,对孙伟铭的一审判决稍显偏重。他说,此案的定性十分重要,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本案判决影响很大,可以说是定罪的核心,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刑罚差距相当大。
    此案定性时在法理上有一定问题,说孙伟铭是主观故意,需要有足够证据支撑和说明,法院所述的“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越过双黄线超速超车等”理由,在说理上还有待加强。如果以这种逻辑类推理,航空公司明知乘飞机不可能完全避免机毁人亡等事故,还照常经营飞行,那么一旦事故发生,航空公司算不算是主观故意或间接故意呢?
    对于量刑问题,魏东认为,即使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也有些量刑偏重,判处死缓、无期或者15年徒刑,给他一个改过机会,一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而且我国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从孙伟铭在庭审现场向被害者亲属鞠躬等悔过情节看,虽然他很可恶也很可恨,但他既不属于自杀找人垫背型,也不属于报复社会型,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

    法庭之内:结果还需等待

    9月4日上午9:30,孙伟铭案二审开庭,能容纳100余人的审判法庭早早即被旁听者坐满。
    审判长、省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静宏宣布开庭后,在法警的押送下,孙伟铭带着手铐、脚镣缓慢走进被告席,仍然带着那副黑框眼镜。孙伟铭被押上庭时,旁听席上的几位老太太大声叫着“枪毙!枪毙!”,但随即被法警制止。
    概括陈述开始时,孙伟铭首先向审判长提出申请两分钟时间向受害人及家属道歉,但未获批准。
    概括陈述中,孙伟铭一直强调,是自己过于自信的心态,没有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没有主观上要越过双实线冲到对面车道上去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意图,希望法庭给一个赎罪的机会。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一来一往,激烈争辩,而焦点也主要集中在一审是否遗漏了重要证据、孙伟铭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适用何种罪名等三个方面。
    检察人员在阐述出庭意见时表示,孙伟铭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必须为其罪行付出代价,应当依法严惩,检方指控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因素,建议法庭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
    孙伟铭在最后陈述时,再次请法庭给他一分钟时间向受害人及家属道歉,审判长同意了他的请求。孙伟铭转身向旁听区深深鞠躬后,泪流满面地说:“我现在心情沉痛、愧疚,是我的愚昧、无知,过度自信,使几个美满的家庭破碎。我明白,这些有限的赔偿是不能弥补的,如果还可以,我将做牛做马来弥补伤害,希望给我一个赎罪的机会。”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中午1点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复庭后,审判长宣布,对辩方提交的部分新证据予以采信,但鉴于案情重大,本案将提交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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