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执行口径
    2009-09-01    记者:李佳鹏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以及“双薪制”、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等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口径进行了统一。
    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通知指出,1994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指出,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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