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污染企业面临“环境风险管理”
    2009-08-25    记者:苏晓洲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长沙电 长沙市23日宣布,推行严格的“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办法,要求“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并将环保监测范围扩至污染企业周边水和土壤状况,同时实行年度环境报告专家评估制度。
    据悉,长沙市将从9月10日开始实行的《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将“环境风险”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排污企业;二类是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排污企业;三类是使用放射性物质或仓储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排污企业。长沙市要求,第一、第二类企业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以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济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能及时在一定程度上赔偿受害者,避免因为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社会纠纷。
    长沙市还在《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提出,环保监管机构将定期对“环境风险企业”周边的河流、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井水等地下水以及土壤等环境状况实施监测。相关企业也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展开类似评估,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环境风险企业”的年度风险报告,须经2名专家作出“可靠性评价”后才能提交给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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