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就美国控制组件公司近日承认行贿多家中国国有企业职员一案,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目前,国资委已责成相关企业纪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企业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国资委专组调查洋贿赂”并未赢得叫好声,很多网民对国资委的调查效力表示质疑,认为中纪委等权威部门更应介入调查。法律界人士则建议中国司法部门应积极主动介入,同时中美司法部门也可借此机会推进打击腐败的合作。
“老子查儿子”被指“荒唐”
国资委介入“CCI行贿案”调查,在网络上并未引起太多积极的响应。 一方面,网民指责中国官方“反应迟缓”是对腐败的纵容。 署名“大学中南孙锡良”的作者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刊文指出,中国的反应为何如此迟钝?“CCI案”从暴露到现在其实已经有很长时间了,按理说国家早就应当由某些部门出来表态,因为涉及的基本上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代表的是国家经济形象,按国际惯例,这样的事件一旦暴露,司法部门应当首先介入,不管事情是真是假,早调查早主动,晚调查更被动,如果案情属实依法处理也是对国内、国际的一个很好交代,如果情况不实,也及时维护了中国国企的良好形象,躲躲闪闪地处理到底是何意? 另一方面,不少网民提出国资委调查央企,无异于“老子查儿子”,他们质疑这种调查能查出什么结果来?认为此举堪称“荒唐”。 作者“大学中南孙锡良”质问:“国资委口口声声说‘央企是它的大儿子’,涉案企业又恰恰以央企为主,老子查儿子怎么查?查出来了又能怎么样?能达到惩治腐败的效果吗?能洗清中国企业的污点吗?荒唐的介入只会有荒唐的结果。”
“司法部门介入”呼声高涨
不少网民在表达了对国资委调查的不信任后呼吁,中国的司法机关不宜继续沉默,而应立即做出反应,将此案追查个水落石出。天涯博客博主“文中思”表示,在不成文的“国际共识”中,各种形式的跨境“洋贿赂”犯罪行为,都是属于司法机关才有权侦察和审理的涉嫌犯罪行为。简言之,这样的制度安排并非是国际社会利益博弈的需要,而是出于“法制社会”信仰司法正义的需要。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自查这一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司法机关才代表公权力,查出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机构介入与企业自查有很大区别:司法机构在查案过程中有更大的权力,如可查询个人银行账户、与哪些人来往及消费情况,但企业法人或许只能通过银行卡看到职员的工资卡进出情况,并没有权力查询个人其他银行账户;其次,司法机构的调查更加严密,而企业法人更多的是纪委和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技能上相比司法机构要稍逊一些。另外,司法机构所查出的结果更具说服力。目前不少企业已通过自查方式得出了暂时的结论证明职员的清白,其实如果通过司法机构来证实,更具公信力。 《每日经济新闻》刊载作者杨涛文章指出,司法机关在一次次的“行贿门”被曝光后的按兵不动,公信力将在这一次次曝光中沦丧。司法机关面对一次次的曝光却不主动查处,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司法机关是否在有意包庇这些企业与官员,怀疑是否因为司法机关的按兵不动让更多的企业和官员肆无忌惮。最终,人们可能将“行贿门”的愤怒转嫁于司法机关。
网民呼吁多管齐下追查“洋贿赂”
众多网民呼吁中纪委等权威部门立即介入调查,通过对“内鬼”的严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公正。网友“梁江涛”对“洋贿赂”的管理和查处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由中纪委直接管辖和受理相关“洋贿赂”线索,成立专门的涉外案件检查机构,公开选聘熟悉国际贸易和涉外法律的人员担任检查员;二是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建立“单打”与“双打”相衔接的查处“洋贿赂”制度与机制,结合现有线索立即介入调查,也是一次练兵;三是开展灵活机动、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尽快通过外交、反贪合作乃至刑事侦查协调机制等平台,疏通与被诉中方公司相对应外企的取证渠道,基于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这一基本常识,力争在第一时间拿到对方证据,同时对已掌握足够证据和事实的个案联手检察机关寻求外企所在国对我方司法追诉上的支持。与此同时,盯牢央企巨额资金的流向,防止打草惊蛇,涉嫌贪腐者转移赃款,逃之夭夭。 《第一财经日报》评论文章指出,法律界人士进一步建议,中方司法机关不仅应介入CCI腐败案,而且中美司法机构也可联手合作。首先,对该案较为了解的是美方司法部门,中方司法部门通过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更多的权威资料是很有必要的;其次,案件已涉及美籍人士,但并没有完结,未来还可能涉及更多的中美两国人士,官方互相配合调查,将有利于该案水落石出。中国国际关系协会理事高志凯也撰文指出,“除了美国CCI公司是犯罪主体并已承认有罪外,CCI公司多位高管的审判还没有开始,案件尚未结束。”
他也表示,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应该成为我国打击腐败的利器,美国CCI腐败案提供了中国同外国政府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