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尝试破解政府采购“痼疾”
    2009-08-12    本报记者:叶前 王攀    来源:经济参考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已有七年。七年来,这部旨在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腐败的法律在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经济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部法律中有关政府采购的操作执行环节“多属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化的实施规程”,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高、效率低、监管难”成了法律落实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的问题”。
    作为中国的财政大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着手就实施《政府采购法》展开了地方法规的制定工作。在这部实施办法里,广东首次规定了“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的处理方法,明确了采购基本程序要求,确立了协议供货采购简易程序,做出了大量有益的立法尝试。

    现行法律实施遭遇“价高低效监管难”

    广东为何尝试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刘昆说,这是“多方面的必要性”决定的。
    经济大省的广东,同样也是采购大省。来自广东省财政部门的统计显示,2000至2007年,广东省政府采购总额达1763.27亿元。
    如此庞大的政府采购规模,如何实现规范采购达到资金节约,显得尤为迫切。
    刘昆说:“制定相关办法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采购法》本来就要求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一些事项,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就有地方自己制定。另外,这也是完善地方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如2007年底,我国已正式启动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要求省级政府明确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建立和落实优先采购等配套政策措施。因此,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补充上位法,实现政府采购功能具体化,是很必要的。”
    然而,广东此次立法的另一重要原因尤其值得关注———逐步解决《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普遍反映的价格高、效率低、监管难等问题。
    刘昆介绍说,实践证明,《政府采购法》成效显著,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社会也普遍反映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价格高、质量差;二是效率低;三是监管难,容易产生贪污腐败,这些都亟须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既是贯彻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也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要求在地方立法中应予以明确的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
    刘昆说:“制定办法也是对广东省各级政府和部门多年来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做法的总结,通过立法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难题。”

    地方立法以期实现政府采购法制化、规范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次广东人大地方立法主要针对的,主要包括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不够标准化、科学化,采购程序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职责不清、特别是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要求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够严格等多方面问题。
    立法草案首先对采购基本程序和各环节的具体时间作出了规定。同上位法相比,广东的实施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基本权责,补充细化了采购基本程序和执行环节的具体时限时效,强化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采购评审、确认、通知、公告和签订合同、验收等环节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立法尝试,立法草案首次提出并明确了“协议供货”的相关条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说,这是广东省对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一项程序创新,针对的是那些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或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
    除此之外,草案还要求就价格优惠与协议供货中标供货商进行再次谈判或询价。为防止中标供货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均价,草案还特别规定了救济途径:可以通过网上竞价,在协议供货中标供货商资格名单之外选择报价更低的成交供货商。
    草案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国货优先、进口审批”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政府采购向着本国产品,不独我国有此规定。然而,尽管政府采购法有明文规定,但政府采购中的歧视国货仍是常有之事。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有关审批和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明确。草案就此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和服务需报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审批,对违法规定的单位最高处五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可处以降级或撤职。
    为防止采购单位规避公开招标,草案还规定:一个预算年度内,以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两次以上重复采购同一产品和服务,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采购程序各环节法定期限、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采购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和质疑、投诉的时效和采购程序中的法定时效相冲突的处理等。

    完善法规,还要搞好预算编制

    广东省财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0至2007年,广东省政府采购共实现资金节约达223.07亿元,平均节约率达11.68%。缘何在如此高的节约率下,政府采购还是存在价格高、效率低的问题呢?
    中山大学专门从事公共预算研究的马骏教授向记者解释说:“节约率是政府采购部门将预算报价与执行价对比算出来的一个结果,并不是采购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比算结果。”比如,政府预算10万元购置一台办公设备,最后以8万元完成采购,而市场价格可能只需要7万元,但算出来的节约率却高达20%。“换言之,政府计算出来的节约率只是相对于预算价格的节约。”
    显然,高节约率和高价低效并行的症结就在于预算编制。刘昆也就此指出,从广东的实践看,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科学性、标准化不够。
    马骏表示,在预算编制中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和细化的分项列支才是政府实现集约节约使用资金的关键。“如果预算编制本身就是粗的、不严格的,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再怎么遵循采购程序、严格议价询价,采购完成后再怎么严格按照预算计算节约率,都很难做到真正的集约节约。这样的节约率实际上也没有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草案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也作出了相关尝试,有关条文强化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明确规定需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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