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信邦投资有限公司因从2001年10月开始非法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被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据统计,这是今年以来证券市场被行政处罚的第4起事件。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在制度上构建和完善证券执法系统框架,目前已形成行政稽查程序系统和“一会两所”联管机制,国内证券监管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三年对205人实施市场禁入
近日,在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联席会议上,证监会披露最新统计数据,自2006年起,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员会共收案件194件,审结案件154件,作出126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和68项市场禁入决定书,对587人给予警告,对548人给予罚款,吊销了30人的证券从业资格,对205人实施了市场禁入,其中有55人被实施了终身市场禁入,没收违法所得总计19096.66万元,罚款总计21605.18万元。据介绍,2006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执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整合、壮大稽查队伍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查审分离”体制,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2008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了纪律处分委员会,自律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强。一年多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共审核纪律处分事项97件,作出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纪律处分214人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23次会议,对67家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设立行政稽查程序系统
记者日前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了解到,中国证监会对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行为的稽查正在建立和完善一个系统程序。 据介绍,此系统包括分工、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五方面。在分工上,证监会稽查局负责组织对重大证券、期货案件,涉及几个部、室的综合性案件和跨省、跨部门综合性案件以及证监会领导交办的证券、期货案件的调查工作。稽查局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案件转交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接下来是立案。程序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控告和检举,证监会都予以受理。证监会各部、室对于举报或外单位转来的材料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迅速进行审查或初期调查。经审查或初期调查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填写立案建议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等)报分管副主席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组织调查。 第三步进入调查阶段。程序规定,对已立案的证券、期货案件,应当根据案情指定专人或组成调查组,对案件实施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 在处理阶段,对查证属实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由稽查局提出处罚意见;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稽查局应与有关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罚意见。 最后是执行,稽查局负责执行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证监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构建“一会两所”联管机制
“近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首次联席会议。自此,证监会行政处罚与交易所纪律处分之间协调、沟通机制正式建立。”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当前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证券监管和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证监会处罚委和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很有必要。 记者了解到,“一会两所”将以联席会议为平台,定期或临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情况与新动向,对证券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多层次的打击态势,进一步提高证券执法能力和社会效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近,证监会和两个交易所还将就近期市场上受到广泛关注的短线操纵行为进行研讨,对如何监管、认定和处罚虚假申报撤单操纵、开盘或尾盘价格操纵以及利用“黑嘴”操纵等新型市场操纵行为提出建议。 市场机构对证监会和交易所共同建立联管机制表示赞同,他们认为,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与交易所的纪律处分都是证券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虽然在行为性质、实施主体、具体程序、处理效率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