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出台
跨境资本交易对外开放迈出重要一步
    2009-07-16    记者:张莫 实习生:袁洁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作为推动我国跨境资本交易对外开放进程的重要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15日正式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外汇局已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多方面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限制。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的出台都是为实现外汇“均衡”管理的重要步骤。
    据外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出台已经酝酿多时,并对近年来已出台的比较分散的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地梳理。
    据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孙鲁军介绍,《规定》的改革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二是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三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文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四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规定》还建立了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
    巧合的是,在发布《规定》的同一天,央行公布了最新的季度宏观数据。数据显示,我国外汇储备在上半年末已达到2.1万亿美元,因此,实现外汇“流入”和“流出”的双向均衡管理凸显其重要性。
    另外,根据《规定》总则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入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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