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告显示:部分央企节能减排问题突出
    2009-06-18    本报记者:张晓松    来源:经济参考报
    审计署17日发布的今年第6号审计结果公告显示,2006年至2007年41户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部分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
    审计发现,有的企业节能效果不佳,如包头铝业公司由于主要产品电解铝单位能耗上升了1.83%,导致能耗增加;大唐张家口发电厂至2007年底仅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19.3%;10户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有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当地政府下达的年度排放控制量一倍以上;9户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个别企业生化排污口2006年的化学需氧量最高排放浓度超过地方标准的5倍,个别企业2007年的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1.41倍。
    这次审计抽查的41户企业是从全国千家重点耗能和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中随机选取的,包括16户电力企业、13户石化企业、12户钢铁及有色金属企业。其存在的问题,也为整个工业行业节能减排敲响了警钟。
    那么,部分央企为何节能减排问题突出?
    一是部分企业节能减排措施尚未完全落实。
    审计调查发现,有的企业未及时关停和淘汰高耗能设备。如大唐唐山热电公司等5户企业未及时关停31台小火电机组、小焦炉,国电集团双辽公司等28户企业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1.18万台(套)高耗能设备。
    有的企业已建项目的脱硫改造工程未按期完成,有的脱硫设施建成后运行不稳定。如中铝中州分公司等13户企业的31台机组(锅炉)未按期完成脱硫工程改造,华能珞璜电厂等12户企业已建成的37台机组(锅炉)的脱硫设施因存在质量问题有的投运率较低。
    有的企业新建项目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如国电谏壁发电厂等9户企业的14个新建项目(机组)配套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运。
    二是部分企业固体废物处置不当,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污染隐患。
    按规定,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无害化处置,对其中具有毒性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但审计调查发现,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如:9户企业将20.98万吨危险废物交给150家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5户企业将10.80万吨危险废物简易填埋或直接堆放;2户氧化铝生产企业在处置腐蚀性较强的固体废物赤泥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部分赤泥泄漏污染周边土地;5户电力企业采用工业污水混合或直接排入灰场等方式处置未综合利用的脱硫石膏,造成环境污染隐患。
    三是部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
    审计调查发现,部门下达给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存在偏高、偏低或者没有下达的情况;个别地方政府2007年7月后未严格执行企业脱硫电价政策,没有对企业脱硫设施的投运情况进行考核,却对企业全额支付了脱硫电价。
    针对上述问题及其原因,审计机关建议,财政应适度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等部门应全面跟踪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的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度,同时加强对已投资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擅自开工建设的高耗能和高污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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