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献计创业板上市规则
    2009-05-11    本报记者:赵晓辉 彭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10日召开座谈会,就相关问题问计业界专家。与会人士围绕退市制度、限售股安排、中介机构职责等热点问题展开讨论。
  与主板市场不同,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在符合退市条件时将实行直接退市,而不必要再进行转板。与会人士认为,这种安排更为市场化,防范了市场利用壳资源炒作的风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
  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总经理于华说,上市公司一旦退市,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情况下,最后被锁住的可能是散户或者机构投资者,建议从机制上保证退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散户利益严重受损。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限售股做出了不同于主板的规定。对此,业界持有不同意见。国信证券研究所所长何诚颖认为,创业板的股份限售制度较好地考虑了公众投资者与创投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发起人股份需锁定3年,提交发行申请6个月之前的创投需要锁定12个月,这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稳定。
  不过,由于与主板公司相比,创业板公司的创投股东有较强的套现需求,一些专家认为,应该有相应更为宽松的限售规定。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认为,在限售期方面,创业板对部分类型股东的要求比中小板更为严格,应该予以调整。
  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中介机构的职责与权力都得到进一步强化。业界认为,这有助于通过市场化的管理来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体现了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
  根据上市规则,如果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上市公司就面临退市风险。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凡说,这个制度改变了审计师相对弱势的地位,市场主体的意识和责任得到强化,是非常有力的监管手段。
  第一创业证券公司质控部总经理王岚认为,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缺乏有效手段,此次上市规则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发表意见,这有助于建立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沟通机制,有助于保荐机构更好地发挥督导作用。
  另外,与会专家还建议,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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