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但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纪律性,及时有效地处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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