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并将政策执行时间确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 根据两部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通知列举了一系列企业计税时将予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情形。如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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