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记者16日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作出补充规定,明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国资委去年10月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实行标准不一。 在《意见》中,国资委规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并严禁职工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对于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意见》以一年为期,要求相关人员予以清退。 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国资委明确了中层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以及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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