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09-04-10    记者:杜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记者9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2009年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通知》明确提出,2009年新开展这项工作的城市,原则上第二季度启动实施,参保率力争达到50%以上。2009年前开展试点的城市,参保率力争达到80%以上。各地要核准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并制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加强目标考核和督查调研。
  《通知》要求,规范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2009年政府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补助力度。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帮助解决困难城镇居民缴费困难问题。
  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坚持做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基金节余较多的城市要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基金支付政策,避免结余资金过多。探索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要继续探索做好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间转移时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等的衔接。
  通知还要求,提高统筹层次,积极推进地级统筹。要探索地级统筹情况下适宜的就医管理办法,处理好扩大就医范围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关系。切实加强经办管理能力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研究科学合理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评价办法,逐步建立医疗保险技术标准体系,促进经办服务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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