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主动召回最高罚款50万元
    2009-04-09    记者:陈菲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对社会关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送审稿规定,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
  送审稿规定,生产者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其生产的产品缺陷危害的事实,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报告包括以下所有相关的产品缺陷危害信息: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信息;产品伤害事故信息;产品在国外发现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情况。
  根据送审稿,违反这些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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