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食品经营者须获得流通许可证
    2009-03-26    记者:张晓松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记者25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我国将建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工商总局食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许可。对食品经营者,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时,发现有关许可证期满的,将要求其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新的许可证。
  对于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工商机关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目前,工商总局正在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年审、与已有的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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