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继续延长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9-03-17    记者:何雨欣 李延霞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将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相关稿件
· 财政部:税收收入有差异在于统计口径不同 2009-03-09
· 税务总局:调研网上购物税收征管 2009-02-27
· 山西税收减免出新高 2009-02-26
· 结构性减税成09年税收政策主基调 2009-01-23
· 降低税收成本 尽快复苏经济 200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