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大量增加社会就业
    2009-03-16    本报记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力

  “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增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能力,能够有效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大量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力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而目前,我国对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认识还未统一,鼓励政策还未到位,自律监管框架还未确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希望有关部门从发展中小企业,促就业、保增长的战略层面关注支持这一行业的发展,及时解决该行业面临的瓶颈问题,”他说。

适当放开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权基金的限制

  张红力说,国际上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但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多为民营企业,除全国社保率先放开限制外,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地方社保、企业年金、大型国有企业等主要机构投资者由于受到各自监管部门的限制,尚无法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他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方社保管理机构、国资委等单位就各自主管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尽快进行研究,选择实力较强,运行良好的机构开展试点,并适时放开投资限制。
  “实际上,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资产类别,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传统产品相关性较低,能够很好地降低机构投资者资产配置的系统性风险。”他说。
  而在具体操作上,国际上一个较普遍的做法是发展专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鼓励机构投资,由专业经理人筛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再投资,进一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保障。“建议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和社保机构(包括地方社保)等分头发展基金的基金,支持所辖机构通过这一机制参与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他说。

制定《合伙企业法》配套法规政策

  张红力说,虽然《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但各部门对于“有限合伙制”的配套法规政策未能及时出台,不适用的法规也未能相应调整,制约了有限合伙制的发展。
  首先,因有限合伙制企业不是法人主体,按目前制度在国内还无法设立证券账户,基金所投资的企业难以从国内证券市场上市退出。“建议证监会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在交易所开户,并且将其视为正常账户,不对其进行特殊限制,并且不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上市给予歧视性限制。”张红力说。
  其次,由于传统上我国的合伙企业多为少数个人组成的小型商业组织,从事例如餐饮、理发、报刊零售等活动,工商管理部门习惯上将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比照个人合伙对待,尚不能接受企业在工商名称核准申请时在合伙企业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相比公司而言存在诸多障碍。
  张红力建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结合《合伙企业法》就有限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核准和注册登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引,明确允许有限合伙企业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并不对该类申请设置前置性审批程序。

对合伙制基金合理征税

  目前,在合伙制基金的税收制度上,还有一些歧视和不合理之处,张红力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税务总局、财政部和股权投资基金业界协商研究,制定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首先,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亏损可用于抵扣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税所得。在国际上,合伙制基金在税务上被视作透明体(因为合伙企业仅仅是基金的载体):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将合伙企业亏损用于抵扣自身应税所得。但我国《合伙企业法》只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没有明确合伙亏损是否也由合伙人抵扣各自应税所得。
  第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同时也是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课以最高达35%的税率不利于股权投资基金长期发展。他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有两个角色,一是基金的管理人,为基金提供管理服务;二是基金的投资者,因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在基金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因此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主要分为“管理费收入”和“绩效分成”两部分,其中管理费是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用,但“绩效分成”是投资所得,应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他建议,财税部门出台规则明确自然人担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的,该自然人所获“绩效分成”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应使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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