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促销活动不得称"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2009-03-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重庆3月4日电(记者郭立) 为构建公平、诚信、和谐的市场交易环境,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区分局将推出《渝中区工商分局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征询辖区内重点大型商场、超市等的意见,不日将正式出台实施。
  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促销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公示内容不得有“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之类的语言。
  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点  评

 

真佩服这些算不上高层的“有关部门”,这么轻松就把一项挺招人烦的“霸王条款”给否定了。仔细瞧瞧吧,为消费者考虑的还真挺细,一个个“不得”规定的都挺具体。真不错!不过,弱弱的问一句:商场不遵守咱拿什么治它?不会规定完了谁爱听谁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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