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
国务院原则通过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
    2009-02-12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草案)》,听取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筹办情况汇报。
  会议强调,加快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必须采取积极的支持措施,稳定造船订单,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产业平稳较快发展;控制新增造船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大型企业综合实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加快自主创新,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要稳定船舶企业生产。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和航运企业按期履行造船合同,采取鼓励措施支持购买弃船。指导船舶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保持生产连续性。
  二要扩大船舶市场需求。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淘汰,积极发展远洋渔船、特种船、工程船、工作船等专用船舶。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国际市场份额。
  三要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支持造船企业研究开发新型自升式钻井平台等海洋工程装备,鼓励开发海洋工程动力及传动系统等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
  四要积极发展修船业务。鼓励造船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开展修船业务,增强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改装能力。规范发展拆船业。
  五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引导中小船舶企业调整业务结构。
  六要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三大主流船型进行优化升级,提升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设计开发能力,支持填补国内空白、节能环保效果显著及产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配套产品研发。
  会议决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将现行内销远洋船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延长到2012年;抓紧研究出台鼓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强制淘汰政策;今后3年暂停现有船舶生产企业新上船坞、船台扩建项目;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支持高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重点配套设备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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