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仍未决 凸显政府采购监管体制漏洞
    2009-01-05    本报记者:杨烨 张莫 实习生:张琳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历时两年诉讼才尘埃初定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在2007年6月7日败诉方财政部提起上诉后,至今仍悬而未决。
  由于同时涉及诸多国家部委,采购项目总额又高达114亿元,这一案件从开始便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又因为是《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第一件起诉财政部的案件,所以被媒体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而随着案件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重叠、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等问题也愈发凸显出来。
  在近日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2008政府采购论坛”上,与会专家表示,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有可能决定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与发改委监督管理职能权限的划分,使原本模糊的两法界限变得明确起来。

  事情起源:没有回应的投诉

  案件起源于2003年“非典”后国家采购的一项114亿元的医疗救治项目。记者了解到,当时这个大型采购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作为政府采购人分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然而在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开标共计568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均为最低,却都落标。该公司认为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先向采购人和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继而又向财政部提出投诉,但财政部在法定三十天时间内未能作出处理决定,也没有给予答复。这样“一前一后”不理会,现代沃尔便以行政不作为为事由而将财政部告上法庭。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法院认为,首先,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被告财政部享有监督管理职权。其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合法的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一审判决财政部对原告提起的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在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财政部提出上诉意见,认为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对此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称“《意见》”)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明确规定,应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属于财政部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财政部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实际上都是存在问题而且证据不足的。”一位法律专家告诉记者。“不可否认,《意见》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导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然而,就像一审判决书中所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该法律专家说。
  “即使另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发改委享有对本案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权,财政部恐怕也不能以此而规避《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其相应职责的规定,”另一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因为法律已明确规定本案涉及采购活动属于财政部职权,且当事人依据此项法律提出投诉,那么财政部无论如何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而非推卸别人。”

  案件重点:法律体制不完善

  “究竟是发改委还是财政部来监管?如果发改委作为采购人,同时作为监管者,能否起到监督机制的作用?”一位浙江的供应商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表示,现在很多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都是由发改委负责,但很多时候,发改委又是这些项目的采购人,如果其同时还要担当采购项目的监管机构,那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根本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
  记者了解到,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混乱,没有明确的监督部门,往往一个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人,担当双重角色,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约束和限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第一次统一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那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但是,很多情况下,《政府采购法》对监管的具体规定和另一部法律《招标投标法》又难以统一,因此有效监督的局面一直也没能很好的形成。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由于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建设尚不完善,缺乏配套制度,同时也缺乏管理经验,采购代理机构侵害供应商权益谋取私益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位专家向记者坦言,“而供应商对众多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时,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却常常避重就轻、敷衍了事、互相推诿。”这个专家指出,如果将监督权赋予采购人,一旦出现侵害供应商的情况,损害结果是极有可能变本加厉的。

  解决之道:监管体制亟待健全

  “实际上,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在于,判决有可能决定以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与发改委相关监督管理职能权限的划分,使原本模糊的界限变得明确起来,或许对部门之争会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专家告诉记者。
  如前所述,由于政府采购监管权限分属于不同法律主导部门,难以形成一致认同的中立的监管机构,从而导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各监管机构互相推诿、供应商投诉无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专家建议,要尽快出台可行性的实施细则或相关解释,建立合理分工、相互协调配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消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含糊字眼,对有冲突的法律文件进行撤销或者废除,确定统一的适用规则。“这个案子还凸显出我国监督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那就是既缺乏事前的有效性监督,又过分注重事后的监督,”一位专家指出,“这就容易导致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监管不力和无效,甚至滋生腐败。”他分析指出,要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中心的内部机构,推进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职能分离,其中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以使其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同时以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和事后监督为辅相结合,并扩大监督范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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