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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就未来两年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宜做出具体安排。 根据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明后两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分为三大类。 通知明确,台式计算机、复印机、照相机、汽车等25类货物产品;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工程;以及汽车维修、保险、物业管理等七类服务产品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凡是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也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通知还确定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救灾、防汛、抗旱、农用等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等30多种货物类产品;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以及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通知明确,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通知还提出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此外,通知强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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