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预收汇比例调增至25%
    2008-12-25    记者:姚均芳 王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23日下发通知,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调增至25%。
  外汇局表示,此举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外汇局23日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通知规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通知指出,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通知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相关稿件
· 警惕外汇储备大幅缩水 2008-12-24
· 我国外汇储备余额5年来首次下降 2008-12-23
· 外汇储备结构如何优化才能降低风险 2008-12-18
· 中国应拿外汇收购战略性资产 2008-12-1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丽珠购汇实施B股回购计划 2008-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