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知识之窗]直销企业为何设立冷静期、退货及退出制度
    2008-12-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直销中的冷静期制度,主要是针对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有时候会出现不理智的冲动性购买,而制订的一种向生产企业退货的制度安排。
  一般来讲,从直销员的手中买过商品,到消费者得到允许退货,这段时间就称为冷静期。事实上,这是在法律上给消费者一个评价其购买决策正确与否,以及一旦发现有被误导的情形时,可以作出退货的机会选择。《直销管理法规》规定直销企业设立冷静期、退货及退出制度,十分必要和非常及时。
  《直销管理法规》中规定的“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在法律上明确了直销员也可以有一定时间的冷静期。也就是说,直销企业不能强拉人员进入它的直销队伍,直销人员本人有权作出是否与企业继续合作的决定。这就从法律上为直销员提供了权利保障。
  《直销管理法规》还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这表明消费者如果发现所购商品与其市场价格不相符,可以向直销企业专设的服务网点进行换货或退货。这样的规定就从价格上较好地控制了直销向传销异化的可能性。把价格与退货结合在一起,就能够基本保证直销市场的价格一致性和可比性。
  由于直销是从生产企业到直销员,再由直销员到消费者的连续销售过程,因而确保直销员从直销企业拿到质量完好、价格合理的货物,并在一旦发现货物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能存在质量或价格问题时,能够在直销企业退货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为此,《直销管理法规》规定,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本栏目由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协办)
  相关稿件
· [直销知识之窗]直销企业申请条件程序原因探析 2008-11-28
· [直销知识之窗]直销经营发展及立法的必要性 2008-11-21
· [直销知识之窗]我国直销立法的背景及其进程 200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