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企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行为
    2008-12-03    记者:王宇 姚均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要求。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税务凭证格式,将原有的多种税务凭证统一为《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税务证明》);二是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无需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或个人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办公经费以及个人留学、旅游等支出时,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三是统一对外支付免于提交《税务证明》的金额标准,对于指定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无需申请办理《税务证明》。《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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