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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个体户的合法地位得到了国家的正式认可,当代中国民营经济的萌芽之种由此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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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国家根本大法第一次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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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其目的是要促进中西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乡镇企业在我国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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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30多位民营经济的代表作为新当选的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八届全国人大代表迈入人民大会堂,格外引人注目。这在民营经济的发展史上,可以说是个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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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期间(1991年至1995年),中国私营经济蓬勃发展。截至1995年底,中国私营经济的年总产值为2295元,私营企业总户数为63.1万户,注册资金2600多亿元,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共计5313.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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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正式公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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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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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私营企业家向经济贫困地区投资,促进其经济发展,人们称之为“光彩事业”。2007年底,由非公经济人士发起的以扶贫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已实施项目16244个,到位资金1337亿多元,培训人员387万多人,帮助带动787万多人脱贫。在中国7.6亿就业人口中,民营经济吸纳就业量占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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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者。他们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和40%的进出口贸易总额、69%的出版发行。个体私营经济占GDP比重已超过1/3,部分地区达到80%以上。预计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将占全国税收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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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情况下,如果不作特别的说明,各种分析报告和报章上所说的民营经济都是指狭义的民营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