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罪名覆盖刑法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2008-11-25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来源:经济参考报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之初,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及其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予以明确。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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