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石家庄11月12日电
为了鼓励居民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河北省政府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讨论并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房市调整了系列政策。
——将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由5年调整为2年。为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河北省提出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发放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行购房落户政策。河北省提出,各设区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为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
——增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减少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将由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