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企业国有资产法近日获高票通过后,有关人士表示,这是我国国有资产立法迈出的第一步。今后还应该研究制订监管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历史文化资产的法律,构建全方位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这部法律草案起草初期,立法机构曾考虑要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国有资产范围很广,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安建表示,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 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