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府采购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
    2008-10-27    记者:仇逸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修改稿)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其中指出,上海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由上海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电子商务的促进、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其中,明确上海市拟优先发展三类电子商务促进项目:一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二是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三是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全市还拟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外贸易监管数据电子化报送,提高通关效率。
  经修改的规定(草案)还对电子商务的经营信息公开、数据保存、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不得收集与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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