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109家乳品企业三聚氰胺检测中,奶业大省黑龙江以32家企业合格数量位居榜首。记者调查发现,黑龙江省在奶源基地建设中,一手抓奶业发展制度建设,以制定和执行《黑龙江省奶业条例》(下称《奶业条例》)为主线,将原奶质量安全纳入法制化的监督机制,约束奶业各主体的经营行为。另一手抓行业间利益分配,通过建立原料奶价格协调委员会,改变了企业和奶农互相“算计”的局面,形成了产销间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保护了奶农利益,从源头上力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确立规章约束经营行为
中国奶业协会理事长刘成果认为,我国奶业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是制约奶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奶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基础薄弱,缺乏管理经验,加上奶业法规不健全,奶业标准体系滞后,造成我国奶业发展过程中曾多次出现较大波动。 记者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了解到,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乳品安全,黑龙江省早在2004年就制定并实施了《奶业条例》。《奶业条例》自施行以来,全省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贯彻条例中的各项内容。2007年,为进一步保护奶业发展,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规范奶源市场秩序、维护各环节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实践来看,《奶业条例》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乳品安全,维护奶牛养殖户、奶牛养殖场、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08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针对贯彻实施《奶业条例》情况深入重点市县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奶业条例》和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促进奶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黑龙江省奶业发展形势出现明显好转,奶业生产稳定增长,乳品加工企业运行良好。
协调机制理顺产销利益
专家认为,当前,很多地区奶农和企业之间没有一个共同利益的联结,致使牛奶生产和乳品加工形成两层皮,奶农和乳品企业互相“算计”。由于奶农与企业之间只是单纯的买卖关系,便经常出现如下情况,在产奶旺季,企业限收鲜奶或压低奶价造成奶农损失;在产奶淡季,奶农为卖高价在奶中掺水、乳清粉等物质,损害企业利益,影响鲜奶质量安全。 记者从黑龙江省奶业协会了解到,为协调奶业生产、加工各环节利益,从2007年开始,黑龙江省强制企业与奶户签订原料奶购销合同,重构奶业各环节利益关系。黑龙江省生牛奶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包括生牛奶购销的计划数量、计价标准、质量要求以及结算方式等11项内容,体现了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合同明确了生牛奶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更有效地保障购销双方特别是奶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 双城市畜牧局副局长霍志宏告诉记者,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鲜奶收购价格走低、奶牛饲料价格持续上涨,造成奶农收益一度下降。奶农效益下滑的苗头出现后,双城市的“四方代表”立即依照鲜奶交易参考价格应确保产加销各环节均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根据实地调查和测算数据,促使双城市的奶业加工企业——雀巢公司在2007年将每公斤鲜奶平均收购价格提高0.1元,仅此一项就让每头奶牛年实现增收400元,使双城市89%以上的奶农获利。
奶业发展急需制定国家奶业条例
刘成果建议,从黑龙江等已出台奶业管理条例的地区来看,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要从深层次解决奶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全国奶业管理条例,规范奶业行为,使奶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我国奶业标准不全,有些标准漏项,指标落后,有些标准在生产中得不到落实。应该对现有标准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清理,并逐步完善。其中生鲜牛乳收购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上连奶牛养殖,下连乳品加工,突出了原料奶的质量,是一个核标准,也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应该多方征求意见,优先予以修订。 吴和平等专家建议,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关系到原料奶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原料奶价格确定中,应充分体现奶农利益,可参照其他农产品的保护价收购方式,由政府、协会等部门在综合测定原料奶成本的基础上,出台保护奶农收益的最低价格,并要求企业强制执行。各级政府也应加强对原料奶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独立第三方的原奶质量检测制度,实现原奶优质优价,既保护奶农收益,也能及时监督原料奶质量。 黑龙江省畜牧局有关专家认为,还应强化饲料质量安全工作,加大饲料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从业者的法律素质,从源头上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关。国家还应出台措施,完善饲料执法队伍和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解决长期以来饲料执法人员不足、监管手段缺乏、监管乏力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