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措施严禁使用天然种苗进行水产养殖
    2008-09-22    记者:董振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济南9月21日电 为规范和促进渔业发展,山东省近日出台措施,严禁使用天然种苗进行水产养殖,以保护天然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山东省近日出台的《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规定,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还规定,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山东是我国渔业大省,在10多年里水产品总产量一直位居全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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