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央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2008-09-17    记者:樊曦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央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据了解,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办法要求,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就是中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目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指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指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指除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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