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供热价格将适当调整
    2008-09-16    记者:陈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即将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通知说,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
  同时,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通知还表示,将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一方面,中央财政将考虑煤炭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要筹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基层政府供热采暖相关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同时,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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