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中医药纳入医保范围
    2008-09-05    记者:熊琳 贾楠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部门获悉,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黑龙江省日前通过《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在全国率先出台重新制定的发展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将中医药纳入医保范围。
  按照《条例(草案)》要求,黑龙江省将把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中药和中医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药品目录,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在中医医疗从业人员管理方面,黑龙江省将允许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个体开业行医或者到药品零售企业坐堂行医,依法执业,并且取消了对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年龄的限制。
  此外,黑龙江省将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保健方面的优势,开展“治未病”服务,并将这一内容纳入《条例(草案)》,以促进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发展。
  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李斌介绍,近年来,号称“北药大省”的黑龙江,一些中医药传统资源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条例(草案)》的出台,对于缓解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和中医药学术带头人缺乏的现状,有效保护珍贵秘方、验方及特效诊疗技术,将起到积极作用。
  今后,如果政府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黑龙江省将有法可依。按照《条例(草案)》要求,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每年对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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