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里程碑只是一个开始
    2008-08-01    本报记者:刘璐璐 何蓓 实习生:梁琪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历经14年立法进程,广受社会各界期许与关注的《反垄断法》终于在8月1日实施,将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人们还有着更美好的愿望,期待这部法律能够扮演好“经济宪法”的角色,在其正式实施后,有效震慑和遏制垄断行为,还市场经济以公平竞争的秩序。事实上,《反垄断法》的实施既是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标志性里程碑,也是反垄断的一个开始。

反垄断袭来哪些人忐忑不安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包括: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及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就是要预防和制止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以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竞争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容易被经济强者滥用,这样就损害了中小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反垄断法》就是用运用公权力预防、铲除垄断行为。
  8月1日,随着这部法律的正式实施,社会经济中的各种经济体开始蠢蠢欲动,部分行业与企业表现出忐忑不安。
  刘俊海预测,在该法实施初期反垄断案件将在量上有一个集中爆发的阶段。“近年来民营经济进入较多的领域,一般竞争比较充分,此类案件可能发生率不高;而在那些利润空间大,又没有法律障碍的传统垄断市场,民营和外资均对此跃跃欲试的行业,此类案件的发生率会较高。”刘俊海举例:电信、航空、电力、石化等行业将会表现突出。
  此外,跨国公司也纷纷在紧张应对中国的《反垄断法》。英特尔公共关系及企业传播部总监张怡璠认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更重要的是规范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创新,防止某一企业的垄断行为造成其本行业的发展停滞。“而单从PC处理器行业看来,目前还没有出现由于某个企业的行为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进步,这个行业的发展是比较稳定健康的。也因此,我们并不担心这部法律会对英特尔造成很大的冲击,英特尔会积极学习和适应这部法律。”张怡璠说。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中国的许多商品和服务市场中,不少外国资金已经具备了类似的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也就具备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加上最近这些年对外资垄断一直没有断绝,一些外企对《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肯定会有所关注。对它的并购、经营者集中方面也会有影响。

法律实施只是反垄断制度的开始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一座里程碑,但只是反垄断制度的一个开始。”反垄断法立法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告诉记者,该法全部八章五十七条的内容,都是高度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内容,对于复杂的专业性的反垄断法来讲,单纯只有制度明显是不够的。
  刘俊海认为,这部法律目前主要是在做好它的教育功能,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完善,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开始试着考虑加强竞争的意识,这是对竞争的规则和文化的培养,是一种积极的竞争导向。
  至于惩治功能的实现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为该法中的绝大多数条款都不具备可操作性,必须辅之以相关细则、指南及大量的配套法规,以确保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此外,任何一部法律的顺利实施都要依赖于专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理有效设置。
  在《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原定的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尚未正式成立。目前是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三方共同参与执法,学界把这称为“三龙治水”。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发改委;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另外一些行为,如搭售商品、限定交易的审查和执法,包括此前外界关注较多的行政垄断,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裁决。
  从事反垄断工作长达13年的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垄断法专家Mark J.Botti对媒体表示,比较担心这三个执法机构会不会对法律原则有不一样的认识,执法时候会不会有重叠,以至造成不一致性、不准确性。
  黄勇认为,为避免在立法和执法中各部门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应充分发挥和加强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协调、组织和指导的作用。

可操作性是下一步目标

  按照我国的惯例,一部法律的实施一般都需要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并由相关部门出台部门规章予以进一步的细化。《反垄断法》本身仅8章57条的粗疏规定,尚不足以完成反垄断执法的制度构建,还需要细则和大量的技术性指南来使之具备可操作性。
  据黄勇介绍,依照各个国家的经验,我们今后的工作会更加庞杂:一是要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反垄断指南,还包括与现有法律相交叉范畴的协调,如《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行业监管法》等法律之间的配套和协调。二是要完善执法机构,组建专业的执法人员。
  以反垄断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欧盟和美国为例:在欧盟反垄断规则的“主要文本汇编”中,涉及24个实施细则和相关指南,厚达380页,字数超过了30万。这些“主要文本汇编”还不包括各行业适用反垄断规则的具体规定。美国现代反垄断法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除立法之外,美国执法机构还颁布了大量的指南。光是企业并购中的横向合并,就屡次修改、卷帙浩繁。常常是一个问题描述的篇幅就达到几十页、上万字。
  与此同时,反垄断案件涉及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跨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领域。因此,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需要配备大量的法律专家、经济学专家,针对不同案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和论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对案件的判定。欧盟专门设立了一名欧盟委员会委员负责反垄断执法,称为竞争委员,在该竞争委员下面设立一个负责执行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政策的竞争总局;美国反垄断法实施则包括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机构,其雇佣的工作人员半数以上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
  对比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现状,仅从上述配套法规和执法机构这两方面来看,仍需要完善的配套法规和专业的执法人员,这样才能确保《反垄断法》的执法公正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为新法律的登台而喝彩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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