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上调
    2008-08-01    记者:罗沙 韩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31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宣布自200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纺织品、农药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根据通知,8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通知规定,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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