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新规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2008-07-31    新华社记者:吴宇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新规,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与6年前的相关暂行规定相比,新的规定不仅缩短了对跨国公司申请设立地区总部的审查认定时间,放宽了申请认定条件,而且扩展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经营内容,新增了人才引进条款。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家分析认为,在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上迈出新步伐,既是上海扩大开放的体现、产业升级调整的需要,也顺应了外商投资企业对在华业务整合发展的呼声,可以看作上海投资环境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
  过去,上海政府主管部门对跨国公司申请设立地区总部的审查认定,以30个工作日为限,新的规定缩短为10个工作日,显示出更多地考虑企业利益,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过去,上海要求跨国公司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现改为1000万美元,相关外企进入上海设立部门的“门槛”无疑大大降低。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过去政策仅允许四项内容,即投资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与管理。新的规定又增加了三项,分别是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这些内容鲜明地反映出近些年来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经营管理活动更加丰富多样,二、三产业的结合度日益紧密。此外,上海的新规定明确了外资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大型外企最为关心的问题。
  对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获得的相应服务,上海的新规定也不乏新意:一是在简化出入境手续方面,增加了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可以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二是新增了人才引进条款,规定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可以优先办理上海户籍。
  相比以往,在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还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上海市外经贸委的相关统计表明,今年上半年,上海新批的总部经济型外资企业达33家,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7家、投资性公司6家、研发中心10家。从2002年9月至今年上半年,上海累计审批认定总部经济型外资企业626家,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1家、投资性公司171家、研发中心254家,已成为中国内地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集中的城市。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有明确限定,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惟一总机构。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据了解,上海市外经贸委目前正在制订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不久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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