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受权发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开展对外承包须先申请资格
    2008-07-29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27号国务院令,公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条例将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8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5章35条。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条例规定了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时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且还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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