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福州7月12日电
福州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要求购房消费者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否则不能领取商品房钥匙。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日前这起案件进行调查,该房地产商被行政处罚1万元。 一名程姓购房消费者向福州市仓山区工商局投诉:该房地产公司从2006年开始预售位于闽江大道的一处楼盘,并在销售过程中与买受人陆续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今年3月份,该房地产公司向买受人发出了《入伙通知书》,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在《入伙通知书》的附件《收楼流程》中,该公司以合同要约的形式,要求买受人到物业管理公司处预交自2008年6月份起的6个月物业管理费后,才能领取所购买单元房的钥匙。 仓山区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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