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达能违反“竞业禁止”
    2008-07-11    本报记者:陈梦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娃哈哈”)小股东起诉达能方董事秦鹏一案,日前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鹏被判违反董事应尽的忠实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判决让达能与娃哈哈集团近来的是是非非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的同时,也让“竞业禁止”这一有些晦涩的专业名词逐渐为人们所熟悉起来。
  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5日下达的判决书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判决秦鹏停止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职务,其在担任其他竞业公司职务期间所得收入20万元人民币归沈阳娃哈哈所有,并另需赔偿沈阳娃哈哈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至此,娃哈哈与达能在“竞业禁止”上的攻防战再下一城。

沈阳中院:达能违反“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我国《公司法》第149条5项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要求董事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
  沈阳娃哈哈成立于1997年,达能和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持股95%,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持股5%。2007年7月初,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将沈阳娃哈哈达能方的派出董事秦鹏告上法庭,沈阳娃哈哈作为第三人同时出现在诉讼中。原告认为,秦鹏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违规在与沈阳娃哈哈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职务,给沈阳娃哈哈造成损失。原告据此要求,秦鹏停止在其他竞业公司中担任职务,停止担任沈阳娃哈哈董事,并向原告和沈阳娃哈哈支付各种款项高达500万元。2007年7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鹏1997年开始先后担任上海达能酸乳酪有限公司、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2007年以后,秦鹏先后辞去上述部分公司的职务,但现在除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以外,仍保留在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达能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达能亚太(上海)有限公司的职务。而这些公司与沈阳娃哈哈的生产经营范围均为饮料产品。在此期间,秦鹏既参与沈阳娃哈哈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同时又在乐百氏的系列公司及其他公司任职并参与经营管理,掌握各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要信息。而沈阳娃哈哈的利润和市场占有率近年来却呈下降趋势。
  按照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秦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达能:将依法上诉

  达能方随后通过某知名网站做出回应:“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遗憾,并将依法上诉。”达能认为“这一判决存在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错误”。达能方在网上的声明中还表示,“也注意到在判决书中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均存在多处明显的错误。达能方将在上诉过程中,要求逐一更正”。
  事实上,早在沈阳中院受理这起诉讼之初,秦鹏就对沈阳中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此案为侵权之诉,秦鹏虽为法国籍公民,但被控的侵权行为在中国,因此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依据,并驳回了秦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随后,达能方“以牙还牙”,以宗庆后同时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厦门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和娃哈哈集团在沈阳的子公司——沈阳娃哈哈乳品有限公司任董事,也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宗庆后,法院同样也受理了这起案件。据了解,这一由达能方提出的针对宗庆后的“竞业禁止”诉讼案已基本审理完毕。因此,达能方在刚刚发表的声明中,除了表示将依法上诉外,也没有忘记对宗庆后的关注,“将密切关注作出上述判决的同一个法庭,将如何针对宗庆后的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做出判决”。但沈阳娃哈哈的总经理刘海认为,宗庆后不构成竞业禁止,因为沈阳娃哈哈乳品有限公司是娃哈哈集团的子公司,并不属于其他公司。
  刘海说,自从2005年他来沈阳担任总经理以后,就没有见过达能方董事秦鹏,公司的生产设备长期运营后已经需要投入巨资进行改造,也因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而无法实施。据他介绍,沈阳娃哈哈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从2005年开始出现下滑,2007年则首次出现了亏损。

竞业禁止:攻防站的焦点

  达能与娃哈哈的交锋已经成为经济界一件引人瞩目的事件,双方各自就不同的议题向对方发起“进攻”,途径也多种多样,既包括提起法律诉讼,也包括提请仲裁,还有向行政机关的申诉,当然也包括彼此公开的指责。在这其中,“竞业禁止”无疑是双方攻防的一个焦点。
  除了沈阳的两起法律诉讼外,去年底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的两起“竞业禁止”诉讼,娃哈哈方面也都胜出。桂林中院判定达能法籍董事停止担任合资公司董事,赔偿原告及第三人总计53.88万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则作出了“宗庆后的行为没有违反竞业禁止,原告(达能)的诉讼请求无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的判决。
  达能和娃哈哈的是是非非还远未结束,业内人士认为,双方在合作蜜月期时,这些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行为就已经存在,但在当时并不是问题,而现在一旦双方反目,“竞业禁止”则成了一个攻击对方的武器,这也给现在经济界的各种合作方一个深刻的启示,那就是,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依法办事,决不能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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