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商错误指导用药被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008-07-11    记者:梁书斌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哈尔滨电 农药商卖农药时,对买药人进行了错误指导,致使买药人的81亩青苗绝产。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经营化肥的赵某和某农业服务站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2005年5月,哈尔滨某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将化肥、农药的经营权承包给了赵某,赵某便在该县以某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化肥农药经销处的名称经营农药、化肥。
  2007年6月10日,农民李某在赵某处赊购农药塞磺隆130袋。李某因看不懂使用说明,向赵某请教使用方法,赵某告诉他,塞磺隆可用在出苗后的玉米苗上,用量为每垧地15袋。李某问明后,按赵某指导的方法将药喷洒在81亩玉米苗上,十余天后,玉米苗全部枯萎死亡。
  李某将赵某和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因赵某在经营农药期间对购药、用药的错误指导,导致玉米全部绝产,要求赵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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