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震灾区部分政府性基金将减免
2008-07-08 记者:韩洁 罗沙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 财政部7日宣布,为减轻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我国将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将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相关稿件
·
四川地震灾区恢复生产呼唤特殊金融政策
2008-07-07
·
四川抓紧修复地震灾区基础设施
2008-07-07
·
国家发改委:六大电网提电价地震灾区不调整
2008-07-03
·
于广洲赴地震灾区考察指导商贸流通工作
2008-06-30
·
广东省积极从对口支援地震灾区采购果蔬
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