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到广西南宁市部分墓园采访时发现,一些墓园在出售墓地过程中,变相“超标”增加墓地面积,强行提高墓地建造装修规格,从中牟取暴利。
超标建设销售墓地“文字游戏”变相提高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然而记者最近到南宁市青龙岗长安墓园调查时发现,墓园所提供的许多墓地实际占地面积都超过了1平方米,而超标部分单价比未超标部分单价高出50%。 青龙岗长安墓园管理处对外公布的墓地价格表上的价格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设施费”从1000元到2000元不等,墓地价为1500元/平方米,而除了这两项之外,还列有一项“占地超出费”。据墓园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在墓园购买墓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的,超出部分要按原地价150%收取费用。 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这个墓园的墓地规格,价格表和可售墓型清单。记者发现,在这份清单上几乎找不到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墓地。其中,青龙岭1-4墓区单墓规格主要为1米×1.8米,双墓规格为1.5米×1.8米,其他各墓区的墓型规格分别为1.2米×1.6米,1.5米×1.8米不等,只有将军岭墓区有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墓地,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那里的墓地已经全部卖完了。记者从工作人员提供的可售墓地中选取了一个中等面积墓地算了算价格,面积为1.2米×1.6米的墓地“占地超出费”达2070元,比1平方米的“标准”墓地1500元的价格还高570元。 墓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并不认为墓园违规超标建设,销售墓地,他们解释说,《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墓穴”面积不能超过1平方米,而墓园出售的墓地是按“墓台”面积算,而非‘墓穴’面积。“墓穴”只是指安放骨灰罐的穴位,而我们能从外面看到的坟墓坐地面积则称为“墓台”面积。墓园所售墓地的“墓穴”面积均小于1平方米,但整个“墓台”面积一般都大于1平方米,如果“墓台”面积太小,连祭拜的基本空间都不能保证,因此墓园并没有违规。此外,对于超过1平方米的部分收取“占地超出费”,是经过南宁市物价局统一核准的。 记者在南宁烈士陵园佛子岭公墓了解到,这里的墓型大多是成套出售的,并没有公开标明“墓台”面积。记者对墓园内的东二区,东五区,八(1)区等数个墓区的“墓台”进行了测量,占地面积基本上都超出了1平方米,而特十(1)区,特十一(1)区等几个墓区的“墓台”则更大。在这些墓区中间,夹杂着的个别“特大”墓,据记者目测,有的占地面积接近10平方米。
强行搭售“墓型”价格高得离谱
记者还发现,一些墓园售出墓地后,强行搭售“墓型”,禁止亡者家属自行建造装修,从中赚取暴利。 青龙岗墓园管理处后门右侧,陈列着各式各样的墓型样板,各种墓型建造价格从3000多元到6万多元不等。记者声称看上了白银岭21排的一块墓地,准备选配一个4000多元的墓碑,工作人员却表示白银岭21排的墓地只能统一选配他们设计的“仙鹤高档型”墓型,建造价格是5万多元。 记者所调查的墓园大都明文规定,为了墓园“统一美观”,可售墓地必须搭配销售标准墓型。记者还了解到,其所搭配的墓型建造价格绝大部分在7000元以上,高的近8万元,还不包括亡者家属另外要求加的装修部分费用。青龙岗公墓的工作人员称,一般情况下,他们只按照搭配好的“最低规格”样板建造墓型,顾客不满意时也可有其他选择,但可选标准“就高不就低”。如果消费者想在墓型样板之外建造其他墓型,只能选择在艺术墓区安葬,但艺术墓区的墓地搭售墓型建造捆绑价格最低为4.38万元。当记者提出想从外面买材料自行建造装修墓地时,工作人员表示墓园所有墓型建造一律不接受外来用料,只能由墓园统一供料统一制作。搭售墓型是为了统一规划,方便管理和美化墓园,而建墓所用的物料价格,都是经过南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 记者算了算账,发现墓型建设价格大大超过了墓地价格。其中,白银岭双排的墓地价格为1.6万元左右,而搭配的墓型建设价格要3.6万元左右;青龙岭特A区1-10排每个坟墓的总”均价”为2.8万元左右,其中墓型装修”均价”2.2万元左右。 记者带着青龙岗墓园四种“豪华墓型”样板照片走访了南宁市的一些石料加工厂。烈士陵园附近的仲宇雕塑工程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的工场建造这样墓型每个大概要收5000元至8000元,而同样墓型在青龙岗墓园内售价则高达数万元。
《条例》有待完善管理亟待规范
针对南宁市一些墓园变相提高墓地,墓型建造价格等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管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潘志武说,广西《殡葬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公墓用地“墓穴”的面积标准,而对“墓台”面积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但过大面积的墓台是有违节约殡葬用地原则的,民政部门对此既不允许更不鼓励,对此类问题他们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规范。 记者在墓园对一些市民进行了随机采访,所有被采访的市民都反映,墓园吃“死人钱”吃得太狠,设了很多看似合法,实为“宰你没商量的”销售“陷阱”,老百姓到这里来埋葬亡者,消费的选择权几乎被剥夺,尽吃“哑巴亏”,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条例》、文件中模棱两可的概念被乱解读,乱“钻空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