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严防灾区重建过程中的环境再破坏
    2008-06-13    记者:魏武 王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引用新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内容说,要防止在重建过程中对已经十分脆弱的环境再造成新的破坏。
  曹康泰介绍,在环境保护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要求。
  二是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造成新的破坏;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都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新的污染。
  三是地震灾后调查评估应当包括地震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五是恢复重建时的城镇、乡村选址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生态脆弱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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