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指导出台震灾人身伤亡给付应急指引
    2008-05-27    记者:王文帅 毛晓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征求多家保险公司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26日制定发布了《保险业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服务八项应急指引》,作为重灾区应急情况下使用。
  这八项应急指引包括:

  ——进行无保单受理。对因灾造成的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保单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库相吻合,进行无保单受理。

  ——放宽身份证明要求。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灭失或损毁的,或者对按合同约定申请给付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的被保险人死亡案件,可由乡镇或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或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尽早给付。

  ——取消定点医院限制。保户到临时救治医院(点)就诊,均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处理。

  ——合理确定伤残给付条件,尽早给付。对因地震致残的被保险人,主动勘查后,可按保险公司评估的伤残等级先行给付伤残给付金;如果今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伤残鉴定,证明其伤残级别高于保险公司认定时,将补足差额。

  ——延长保单交费宽限期。对2008年5月12日及以后处于有效状态、且需续交保费的保单,如果客户交费困难,将60日宽限期的约定放宽,最长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免除相关应收费用。对因地震导致的报案延迟、交费延迟等情况,免除客户的延迟费用及相关利息;对因地震灾害导致保单遗失或污损的,免收保单补发工本费。

  ——提供优惠利率保单贷款。为支持灾后重建,对因受灾导致经济困难急需现金的客户,各保险公司可酌情提供优惠利率的保单贷款,并可提高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延伸服务。在灾区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客户需求开展延伸服务。如果客户提出暂时不便保管现金的,可采取开具领款凭条等多种形式,确保客户需要现金时,即可领取。

  实际上,地震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遍进行了超常规的理赔工作。上述八项指引,在不少保险公司的实际行动中已有所体现。
  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注意把落实保险条款和履行社会责任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坚持理赔原则,按经济规律办事,又要勇担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支持灾区人民渡过难关。
  截至5月2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0.2万件,初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1.41万人,伤残1675人,被保险房屋倒塌3.5万间,已付赔款9234.5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6499.1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273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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