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电
今后在重庆,几个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人的“围标”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参与“围标”的投标人,将取消其1-2年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根据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选择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定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国有资金投资或建设---移交(BT)等融资项目;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的投资人、经营人或承办人的,必须依法招标。
《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招投标过程中,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泄露标底、预先预定中标人等行为。同时,投标人之间如果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事先约定中标人行为等围标串标行为,中标无效,并处投标人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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