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5月9日以《房产证与合同,谁更重要》为题报道了中煤公司诉王、项夫妇房产案。日前,该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上诉人(中煤公司)代理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中煤公司方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该房屋买卖系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有《购销合同书》、《房产移交记录》、付款凭证为依据。二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因此,中煤公司方面认为,现在来确认1991年这张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该适用于《合同法》而不是颁布于1983年现已废除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对此,被上诉人(王、项夫妇)代理人则坚持认为,他们与中煤公司只有租赁协议,没有买卖关系。并指出,中煤公司17年来都没有主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而王、项夫妇所持有的房产证就是房屋使用关系的证明。此外,据当时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该买卖并未经过批准,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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