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吉林、辽宁、安徽三省,集资诈骗金额两亿余元、被骗群众达7000余人的吉林“新同舟”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大案件,日前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共28名被告受审。 在4月14日至16日的庭审中,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主犯杨皓翔伙同罗洪芬等人,于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间,在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以“新同舟”公司要开发新项目和发展合资企业造船厂缺少启动资金作幌子,向广大群众非法集资,并承诺给予10%左右的高额利息回报。案发时,集资诈骗总额已达2.01亿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杨皓翔犯有集资诈骗罪,罗洪芬等27名被告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非法集资头头自首,共28人归案
记者从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了解到,2005年5月,有群众举报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巨额非法集资。随即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继向吉林市公安局发出通知,要求迅速查办“新同舟”公司杨皓翔涉嫌非法集资一案,吉林市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 经侦查,警方了解到,“新同舟”公司旗下共有三家公司,分别是吉林市新同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吉林市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造船)和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法人代表都是杨皓翔。作为“新同舟”公司的母公司,工贸公司是杨皓翔于2003年10月14日从刘某等人手中转让而来的,对外宣称主要经营五金交电、服装百货、建材、木材等。投资公司则是杨皓翔以工贸公司发展需要的名义,采取虚假注册的方式成立的。 2005年5月10日,面对公安机关日益缩小的侦查范围,看着公司账面上仅有的几百万元,欠“股民”的集资款已逾一亿多元,“股民”返还本息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愤怒的“股民”,意识到公司不可避免“崩盘”的结果,为了自身安全,杨皓翔到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 杨皓翔投案自首后,吉林市警方又将其公司各部门负责人18人一举抓获。公安机关追缴现金1000多万元,扣押办公用房、汽车等物品折合人民币300多万元。随后,警方又把涉案在逃的另外10人陆续抓获归案。
“侵入”辽宁和安徽两省,集资总额超过两亿元
现年45岁的杨皓翔,曾用名杨光,大专文化,家住吉林市。1999年,他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2月提前释放。出狱后,杨皓翔认识了刘某。2003年10月14日,刘某将工贸公司转让给杨皓翔。2003年11月,杨皓翔经过积极运作,工贸公司与俄罗斯远东造船公司各出资56万元,在吉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吉林市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远东造船的架子虽然搭建起来了,但公司资金运转问题却深深困扰着杨皓翔。为了迅速筹集大量运营资金,2004年1月,杨皓翔背着俄罗斯投资方,偷偷地搞起了非法集资。 眼看造船公司资不抵债,2004年6月,杨皓翔以虚假验资的手段,又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罗洪芬出任总经理。这家号称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实际注册资金只有77万元,同时,杨皓翔还伪造了银行存款923万元的单据。 杨皓翔随后又伙同王玉萍等人以“增资扩股”为名,以月息6%至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利用新同舟投资公司等公司名义,分阶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后查明,2004年2月至3月,杨皓翔以王玉萍、刘昭泉为操盘手,以远东造船的名义,以两个月为一期、每月10%的利息作诱饵,在吉林市非法集资1119万余元;2004年5月至8月,由王玉萍和关德华做操盘手,再次以新同舟工贸公司的名义在吉林市非法集资2341万元。 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杨皓翔等人为扩大融资范围及数额,又伙同罗洪芬等人将新同舟投资公司划分为本地和外地两个吸储市场共计11个部,先后在长春、吉林市、延吉和沈阳、大连、鞍山、辽阳以及安徽等省(市)大规模非法集资1.8亿元。 为了调动操盘手的积极性,在集资过程中,杨皓翔承诺操盘手的集资提成为22%。 “许多群众由于找不到赚钱门路,又急于致富,便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甚至养老钱全部交给了操盘手,想让手头存款迅速‘增值’;有的人甚至借数十万元参与集资,结果弄得血本无归。”吉林市检察院一位处长如是说。
制造假象,骗取群众信任
杨皓翔交代,他以虚报注册资本为手段,成立吉林市新同舟工贸公司后,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而与俄方合资成立的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公司,至今共生产制造各类成品船298艘,卖出102艘,回款60万元,属于赔钱经营,但为了骗取人们的信任,挺着坚持生产。而最后成立的新同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的就是为了非法集资。 为引诱更多群众集资,杨皓翔以远东造船公司名义,宣称建船厂二期工程比一期工程利润更可观,生产船只全部由俄方包销。这赢得了许多人信任,使集资额迅速达到1.5亿元。 杨皓翔后期又声称与台湾合作开发江湾桥上游的水上娱乐项目,但实际上该项目未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但杨皓翔为使集资群众相信水上娱乐项目是真实的,自己用集资款中的200万元买来浮筒堆放在造船厂的院内,用以显示其先前曾宣传的台商投资已到位,来骗取更多群众的信任并参与投资。 经调查,在“新同舟”涉案的2.01亿元非法集资款中,多数用于购买办公用房、车辆以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资金亏空较严重。 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位办案民警说:“这些受骗的‘股民’85%以上是妇女,年龄多集中在50岁左右,并且大部分为离退休人员。他们没有赚钱途径,当听说有了高利息回报这一挣钱‘捷径’,就毫不犹豫地将钱投了进去,有的甚至把买断工龄钱都一下拿了出来,有的把养老的钱也套了进去。看到他们寻死觅活的样子,真让人伤心。”
谨防诈骗陷阱,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
专业人士分析,非法集资大案发生一般有三个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的欺骗手段极富诱惑力。他们抓住一些人急于赚大钱的心理,通过虚构产品和项目具有高额的市场回报等,对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利息回报,有的还提供虚假担保,骗得了一些群众的信任;二是被骗群众法律观念淡薄。不法分子私自以高比例的利息面向群众吸收投资,有的群众在夸大宣传和高比例利息回报诱惑下,并不去求证其是否合法;三是银行利率过低,又没有其他好的投资项目,一些民间资本拥有者在别人的宣传和诱惑下,便参与进来。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丽敏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不要梦想一夜致富,谨防诈骗陷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能进行集资活动,如果有公司、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群进行集资,一定不要轻易投入资金,避免上当。对于一些所谓好项目,即使投资人已经得到先期的高额回报,广大群众也不可完全相信,要认真咨询有关部门,了解这种集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要轻易投资。为非法集资活动充当代理人、委托人的,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经济所得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马丽敏还建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注册公司的监管,不应给不法者以任何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