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勤: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一个不能少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08-04-25    本报记者:陈圣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纷纷将知识产权上升至国家高度,并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法律保障。2005年,胡锦涛同志提出,要在2020年将中国建成创新型国家,对国内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7年基本完成;2008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该战略的实施随即被提上议事日程。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长期以来,人们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顺序争论不休;现在随着《纲要》的出台,“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顺序也因此而确定。那么,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顺序?
  张勤: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早我们曾提出过“创造、管理、实施、保护”这样一个顺序。但在即将颁布的《纲要》中,我们将之修改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这是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实行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标志着知识产权工作重点正在实现从单一“保护”到全面“战略”的新跨越。
  知识产权战略,首先要强调对创造性成果的保护,创造肯定是在保护之前。但是,这个“创造”所包含的内容很多,它是指从产品被创造出来,到申报使其成为具有知识产权产品的全过程。
  摆在第二位的是“运用”,因为知识产权产品在获得应用之前,实际上是停留在纸面之上,不能产生直接的市场价值。而要把它变成GDP,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运用”同样具有比较广泛的含义,打个比方来说,假如我们的产品有了知识产权,我们可以自己实施,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可以和他人建立权利的交叉许可实施,也可以为了保护现有产品,既不让自己实施,也防止别人实施等,这都是知识产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几种方式。
  但光有激励创造和有效运用还不够,还需要依法保护,它实际包括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含义。即要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理协调的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
  最后一个环节是管理,它渗透在以上三个环节,包括政府和市场主体两个层面。强调政府要创建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文化环境,提供支撑服务和平台建设、培训人才、提高审查质量和速度等。企业管理则相应需要在创造、维权等方面进行协调。

  记者:《纲要》原则通过之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该如何进行才能真正务实推进?
  张勤:首先我们会争取中央尽快颁布最终的《纲要》文本,因为颁布之后我们才谈得上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牵涉的部门多达33个,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牵头联系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力求务实、有效地实施该战略。
  具体来说,战略实施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上,国家要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体制、法规、政策的配套,通过制度创造环境,通过市场导向,把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变成智力资源、知识产权,让我国巨大的市场成为世界创新成果的集纳地。这一方面需要通过部门间的协调和市场调节,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预警机制、信息服务体系和推行海外维权援助等专项举措来实现。在中观层面上,地区和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既应兼顾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与地区行业差异性,也应实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衔接。各地区应针对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优势,找出自己的突破点,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在微观层面上,企事业单位更应综合运用知识产权,采取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个人与知识产权也关系密切,非职务发明就是我国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尊重个人的创新成果,培养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记者:目前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是由欧美等发达国家主导的,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该如何运作,才能达到既与国际接轨,又保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张勤: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国际社会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目前的知识产权规则的确主要是以美日欧发达国家为主来倡导、起草并建立的。严格来说,这个规则并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因此,我们要特别注意把握知识产权与各国国情相结合的平衡点。以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来判定我们的态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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